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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13:46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和“双盲评审”,通过论文答辩。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一)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撤销处分者;

(二)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三)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四)学位论文格式符合相关撰写要求;

(五)学位论文的研究与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六)学术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一般不少于 3 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一般不少于 2 万字。

第七条 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需经过开题、学术不端检测、评阅、预答辩等规定的环节。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八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学术不端检测初检具体要求是: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 25%

(二)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25%-50%(含)之间的,可在两周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延期三个月以上申请学位论文再检测;

(三)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50%以上的,学校不受理论文外审和学位申请,要求研究生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答辩和申请学位。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

第九条 答辩后经修改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学术不端终检并存档。终检结果一般不得高于 25%;终检结果问题严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五章 论文评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指导教师、论文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有关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有评阅人做出“修改后答辩”结论的,学生需参考评阅人意见修改或提出不修改的充分理由,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有一位评阅人做出“不合格,不建议参加答辩”结论的,应增聘二名评阅人,如增聘的评阅人有一人以上做出的结论仍为“不合格,不建议参加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生需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三)如两位评阅人均做出“不合格,不建议参加答辩”结论,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生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第六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指导教师不参加学位申请者为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 答辩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论文答辩前委员应先审阅论文评语,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未收齐评阅意见书的不得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维护学位声誉。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并说明答辩有关要求;(2)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4)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5)主席面对答辩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答辩过程应有秘书作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答辩秘书和委员签字,记录由学校存档。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十七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

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导师或答辩人本人有较大争议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开会重新审核,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重新安排一次答辩。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建议时,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同意票数为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决议时,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同意票数为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由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考试作弊、严重违反学术规范以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存在严重舞弊情况进行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据此制定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向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按规定数量提交研究生学院,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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