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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14:29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财经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财经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学院书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在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新生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

第十条 新生存在下述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但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于新生报到前两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其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注册学籍的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重新入学的,应当于到期前两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

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得选课、不得进入培养环节。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注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本人需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

(二)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

(三)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学习和考核。

学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跨校修读课程等,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和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生申请,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按规定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研究生的诚信信息和品德考核结果,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转导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其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五)应予退学的。

研究生申请转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批准。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经拟接收学院考核通过并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批准。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经批准转学学生的相关情况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二级学科,下同)。转专业在第一学期末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在前三分之一;

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且被 CSSCI 核心期刊收录;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推荐免试录取等按照国家或者学校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属于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完成培养计划学分三分之二(含)以上的;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但因学校以选拔考试或学科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所学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由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确因学校学科调整、研究生转专业或指导教师离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完成学业。

研究生转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因导师离职等原因无法征得原导师同意的可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审核通过,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及时请假。如需续假,应办理手续。

(一)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以内,须经学院批准;超过两周则需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周内由学院批准;超过一周须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六周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五年内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一次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能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保留学籍:

(一)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应办理休学;

(二)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办理休学;

(三)参与创业实践的,应办理休学;

(四)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

(五)在学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汉语教师自愿者或三个月以上的学习交流项目,应办理保留学籍;

(六)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以视具体情况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至七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在学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汉语教师自愿者或三个月以上的学习交流项目,学校根据协议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与研究生获准在外学习时间一致。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境)外定居或者自费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因病申请休学(或应当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定向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学校发现研究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通知其休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保留学籍或者收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研究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获准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相关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长春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并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其中因病休学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经批准方可入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准未返校的;

(七)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修业期限申请的或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仍不能完成学业而又未办理续延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修业年限与毕业(肄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五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 5 月底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延长修业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研究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修业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可以申请毕业和硕士学位;在最长的修业年限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申请结业。

实际学习已满一年,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的学习者,应做肄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其档案、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其他应予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经评定后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相关规定及处理程序参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构成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作弊行为的;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各类考试(考核)中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研究生如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或者在学期间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研究生如有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作弊行为的,该场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

(三)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但不认定为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四)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应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出。其中,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做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其学籍等材料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其学籍等材料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处分者应当在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普通奖助学金和公费医疗待遇,并将其户口关系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的鉴定、处分、奖励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检书记任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学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明确学生申诉的受理、处理程序和听证办法,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能。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五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合同的相关规定。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除另行补充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吉财大 2016[13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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